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临沂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英文译名:Linyi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简称LVS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市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立足服务临沂现代化强市建设大局,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和沂蒙精神,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准则,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致力打造“志愿沂蒙 临沂有爱”特色品牌,为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沂市委社会工作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局、临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东省临沂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理念,培育志愿文化;
(二)团结联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三)服务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完善会员注册、管理、评价、激励等机制;
(四)组织协调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策划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志愿服务品牌,开展激励表彰;
(五)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调查研究;
(七)开展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合作;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代表性人士或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退出本会;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事项;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情况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向本会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当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工作,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研究;
(五)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合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